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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惠康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功慧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CJDY5YX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丙梅街道牛塘路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经我局责令限期(2025年4月22日前)改正(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2025年4月25日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有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以36元每盒的价格销售头孢呋辛酯胶囊1盒和以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复方磺胺甲噁唑片1瓶),涉嫌构成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案值和违法所得均以2025年4月25日整改复查时查出的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的处方药数量和标价计算。 案值:1盒×36元每盒+1瓶×8元每瓶=44元; 违法所得:1盒×36元每盒+1瓶×8元每瓶=44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5年4月10日检查的现场情况和2025年4月2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存在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药师不在岗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及投资人的基本信息; 5、欧阳忠军身份证、执业药师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执业药师基本信息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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