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朋友理发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LT1JP3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康平中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妆处罚〔2023〕6号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江城朋友理发屋涉事化妆品,不能提供购进单据,未做验收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现场检查时所有涉事化妆品均陈列在江城朋友理发屋贮存提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柜台上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城朋友理发屋进行监督检查时,上述5个品种15瓶/盒化妆品都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783元,已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过期的5个品种15瓶/盒/支化妆品(详见江市监妆财清〔2023〕6号);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