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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金小盛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小盛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EFNHU76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镇松树寨村民委员会松树寨村民小组二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芒市监处罚〔2025〕64号
当事人金小盛于2025年3月17日开始在位于芒市镇松树寨村松树寨村民小组二队经营烧烤餐饮服务,于2025年4月2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2025年4月1日被我局查获。据当事人金小盛陈述,自其开店以来制作烧烤所用的鲜肉类、冻品类、蔬菜等食材是从芒市宏利市场购进的,当事人的购买食材记录及冻品购进单据共计2929元。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4月1日以来因当事人未记账,销售数量和销售总额不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食品原料进价计算为2929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4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及现场照片4张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金小盛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金小盛对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的陈述; 4、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金小盛提供的芒市金小盛烧烤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取得时间为2025年4月2日),2025年5月7日,当事人金小盛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取得时间为2025年5月7日);证明当事人金小盛整改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金小盛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及员工金团进《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小盛身份及员工健康证明的书证; 7、当事人金小盛提供的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9日购买食材记录复印件5页,冻品供货商芒市闽润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及冻品购货单据复印件6页,奥乐良翅中(串)等9个品种冻品的检验报告9份35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购进的食材来源、购货金额及冻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的书证。
当事人芒市金小盛烧烤店(经营者:金小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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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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