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石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322567173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县银三角大道一支路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5-17
2016-11-07
(2016)赣0121民初2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与余*、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748.67元
民事案件
2
2016-11-07
2016-11-07
(2016)赣0121民初2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与余*、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748.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明,当事人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官方抖音账号为74129399949“南昌考驾照-江西中航驾校”。该抖音账号为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广告宣传的主体抖音账号。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南昌考驾照-江西中航驾校”中航官方抖音账号于2025年05月10日08:00发布了含有“#考驾照#南昌#报名学车#如何选择一个好的驾校:我们中航驾校无论是通过率、服务还是价格,在南昌市都是遥遥领先的;可以联系吴教练,来我们中航驾校包你科目一到科目四一次性通过”等内容信息的视频广告,且上述页面正常对外展示中。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均由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行完成,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我局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页面进行了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市监规[2023]1号),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兼顾过罚相当之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2
南昌交﹝2025﹞00077号
2025-05-26 16:20,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西中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中航驾校教练员肖国勇使用教练车赣A7097学、赣AJ375 学在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7日期间培训学员刘惠琴、袁希宇、案件基 英正豪在科目2过程中以停车打卡方式进行学时造假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本情况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和上传培训记录的违法行为有执法检查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计时培训造假图片等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宋石生对上述事实表示无异议,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