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星通电动车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花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C7EHKX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961-9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40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7050元。
705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2
瑞市监处罚〔2023〕576号
2023年0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某电动车上牌服务点进行检查。发现标有“台铃”商标,车架号为237422382088251的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车牌,但整车重为60.1kg,在同场所内另一辆标有“台玲”商标,车架号为:237422381038116的电动自行车车身重为61.5kg。经查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均系瑞安市星通电动车车行所有。该店销售人员缪某某在场并承认上述车辆是该店所有并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经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核对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均已超出国家标准化法规定重量,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标示的整车重量不相符。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款同批次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拍照取证,制作现场记录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当日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上述两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情况如下:产品合格证编号:A131645508571AT00,中文商标:台铃,整车编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名称: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3号,产品型号:TDT5322Z,电动机编号,黑色,制造日期,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型号:DZ48N-24EM ,蓄电池容量(Ah):24,前轮轮胎规格:3.00-10,后轮轮胎规格:3.00-10;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kg):55。
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左右从瑞安市某台铃车行处购进上述两台电动自行车。2023年2月23日与消费者达成其中一台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合意(整车编码为:237422382088251,产品型号:TDT5322Z,电动机编号:TLWDF48V350W2PD216737)。应客户需求当事人擅自将该车和其店里另一台未售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237422381038116,产品型号:TDT5322Z,电动机编号:TLWDF48V350W2PD267647)进行改装并在某电动车上牌服务点处申请车牌登记而被本局查获。经现场核对上述两台电动自行车重量均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每台进货价为2320元/辆,销售定价为2550元/辆,总货值为5100元。被本局立案后,与消费者达成销售合意的电动自行车,已被当事人退货退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其处罚如下:没收上述两台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处以罚款10200元。
102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