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66849417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2
(2023)浙0205民诉前调8656号
合同纠纷
赵*
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1-02
(2023)浙0205民诉前调8656号
合同纠纷
赵*
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5
(2023)浙0205民初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04-14
(2023)浙0205民初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许**,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4
(2022)浙0205民诉前调32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许**,宁波公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6〕12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已经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11******。
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0RL00、浙BHZ997、浙B23YOU、浙B369AS、浙BM3E73、琼A2572H、浙C99ZG2、浙B92920、浙B98597、浙B31T3R、浙B955LZ、皖H0W820、赣AJ18L9;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9912U、浙BAQ5982、浙B02Y9J、浙B59H5C、浙B5ND22、浙B309KV、浙B3999A;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2683B、浙B322C7、浙B3B359、浙BF161F、浙B6967R、浙B90298、浙B601V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对车辆外观检查时,检验人员由于疏忽存在检查不全面的现象,没有目视检查雾灯、倒车灯、牌照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为不规范操作;在对上述车辆外观检查时,检验人员由于疏忽存在检查不全面的现象,没有对轮胎进行目视检查,为不规范操作;在进行车辆底盘动态检验制动过程中未按照划定的车道以20KM/h的速度进行直线行驶距离满足20M以上,且踩制动方式不符合“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27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底盘动态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900-2020的标准要求。
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C99ZG2、浙B92920、浙B98597、浙B31T3R、浙B955LZ、皖H0W820、赣AJ18L9;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59H5C、浙B5ND22、浙B309KV、浙B3999A;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6967R、浙B90298、浙B601V5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进行车辆滚筒制动试验台检验时,未按标准逐渐慢踩制动踏板,而是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14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一轴空载制动率/不平衡率(%)”和“二轴空载制动率/不平衡率(%)”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900-2020的标准要求。
2024年1月4日--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浙BZ117B、浙B650C0、浙BW9G87、浙BW565C、浙H50X93、浙B8X25Y、浙B23M68、浙BU0W09、浙B4UZ23、浙B1B5P5、浙B5466P、浙B618T7、浙BG579C、浙B2L708、浙B91T28、浙F5KM65、浙B16W9H、浙B6753P、浙BYN787、浙B2627R、浙BU856K、浙G969CU、浙B689H8、浙C936QJ、浙BS103B、浙BPP798、浙B28967、浙BW13A3、浙B5Y5M5、浙B4CM45、赣MM5683、浙B63Z7P、浙B150V1、浙BP8Q03、浙B8Z6J0、浙BM511T的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在进行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过程中,实测功率高于扫描过程中的最大轮边功率,为不规范操作。当事人出具的上述车辆的36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3847-2018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某称:当事人在2025年3月14日收到重点检查问题汇总的时只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核对并确认,并没有对所有车牌进行核对,由于我局要求调取涉案车辆的检验报告和相关监控截图过程中,发现浙B8E199、浙BB27FG1和浙RN6E23这三辆车在当事人的车检软件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因所有到当事人处检测车辆的检测报告和工位点监控视频都会进入当事人车检软件管理系统,所以这3辆车可能是专家检查记录过程中记录错误了,对于省局检测组检查过程中具体为哪3辆车不符合上述标准,无法确定。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车检软件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截图打印件,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故对当事人说辞予以采信。
另查明,当事人目前收费项目有“环保检测费”和“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环保检测出具的是“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收费标准为100元每辆;机动车安全检验出具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收费标准为180元每辆。因车牌号为浙B61U97在车辆安全检测的过程中办理了业务退办,当事人将收取的180元检测费用退还给了车主。故上述案涉车辆涉及环保检测内容的合计36辆,实收费用3600元;上述案涉车辆涉及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合计27辆,实收费用4860元。案件涉及63辆车,实收费用合计8460元,实际缴税为478.87元。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的可查明的违法所得至少为7981.13元。
截至案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符合GB3847-2018、GB38900-2020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对案涉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报告并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主动开展整改工作,加强了对公司检验人员的培训,且近2年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同时,案涉车辆数量较多,出具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数量较大。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上述情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7981.13元;
2、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7981.13元。
3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