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陈娟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3MA194WAL1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鼎峰商业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漠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漠河县陈娟水果超市《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事实;
2、2024年06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6月13日对该店负责人陈玉芬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06月12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漠市监稽责改字〔2024〕29号 及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06月12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漠市监稽责改字〔2024〕30号 及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06月12日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漠市监稽当罚〔2024〕3号 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A2240217809108001C)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23270125033590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进货上家《营业执照》一份;进货票据一张;现场违法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的证据。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