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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众友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文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14CELK3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舒陶公路南侧乙七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248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众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彦,经营范围:生产:变性淀粉(造纸专用化学品,淀粉衍生物,精细化学品及其配套产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1、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生产了批号为202403042J共计1吨,以每吨4395.00元销售到长春惠丰科技有限公司。 2、当事人在辅料库内工业用硫酸钠袋子上有老鼠窝,现场未安装挡鼠板。 3、当事人原料库成品库大量成品、半成品、原料、筛上物混放。
2026年5月12日,五棵树管理所执法人员王海林、张悦琦在检查中发现1、当事人吉林众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生产了批号为202403042J共计1吨,以每吨4395.00元销售到长春惠丰科技有限公司。2、当事人在辅料库内工业用硫酸钠袋子上有老鼠窝,现场未安装挡鼠板。 当事人2026年3月5日,生产了批号为202403042J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你单位当事人辅料库内有老鼠窝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秉承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减轻处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00.00元
3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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