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汤原农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玉军 | 注册资本:68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1606363105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农场1幢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29
2017-01-05
(2016)黑81司惩复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复议人黑龙江省汤原农场与鹤岗市纪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制裁案件
2
2017-01-05
2017-01-05
(2016)黑81司惩复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复议人黑龙江省汤原农场与鹤岗市纪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7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4年7月11日,于2022年06月28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7日,许可证编号:JY12308280048333。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对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汤原农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被举报的“猴头菇”、“滑子蘑”产品,也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包装袋。2025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确认委托加工生产过包装袋标注质量等级的“猴头菇”、“滑子蘑”。2025年7月23日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确认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根据调查确认,当事人2024年12月12日生产的“猴头菇”、“滑子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包装袋的订购合同,“猴头菇”、“滑子蘑”分别100个,数量为200个,;当事人提供委托加工合同,“猴头菇”、“滑子蘑”分别100袋,共计委托生产加工200袋;当事人提供出库单、入库单各一份,目前200袋“猴头菇”和“滑子蘑”产品已全部出库,入库单显示“滑子蘑”为28.8元,“猴头菇”为19.8元,共4860元,出库单显示“滑子蘑”为30.8元,“猴头菇”为21.8元,共526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确认产品已全部出库,货值金额为5260元,违法所得400元。包装袋都是现用现与厂家订购,所以没有剩余不合格包装袋。《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未将食用菌及其制品划分等级,因此“猴头菇”和“滑子蘑”虚假标注产品等级,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20】“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6.其他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食品质量合格,主动召回违法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20】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时人的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黑0415交罚〔2023〕123号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汤原农场有限公司已构成未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擅自施工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佳木斯市汤原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