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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鑫佳益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俊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7CT5K50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富丽嘉园小区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59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6月03日,以每公斤18.5元/公斤的价格从嫩江市富丽蔬菜水果批发商店购进姜10公斤,并以2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00元。2024年06月04日,以每公斤11元/公斤的价格从嫩江市鑫亿精品水果蔬菜批发店购进杨梅25公斤,并以1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75元,“姜”和“杨梅”违法所得共计575元。上述商品到货后由当事人进行验收,当事人向供应商索要了经营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商品已全部售完。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商品中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标准指标为:≤0.2mg/kg,当事人经营的姜农药残留含量实测值为:0.25mg/kg。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经营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0.00639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530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证明抽检基本信息情况; 5、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J0320240032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J0320240032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杨梅”“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7、检验结果告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二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具体情况; 8、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9、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1、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2、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13、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批次杨梅的检测结论; 1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批次生姜的检测结论; 15、商品召回公告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6、排查整改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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