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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满朋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会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DC7LPH5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涧河社区居委会小商品交易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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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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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5〕24号
2025年5月6日经现场核查,“好吃再来饭店”主体资格名称是“南涧县满朋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6MADC7LPH58,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警告。同时执法人员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5〕24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当罚〔2025〕24号)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前改正,经2025年5月26日核查,该店已关门不在营业,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经调查,这批病死牛肉是当事人向王朝生购买后在其经营店里加工成“牛扒乎”销售给不固定顾客食用。病死牛肉共购买三次,2021年10月17日购买一次支付牛肉价款400.00元,2024年6月间购买2次牛肉支付价款分别是400.00元和700.00元。据此认定涉案病死牛肉货值金额是400+400+700=1500.00元。当事人在购进病死牛肉时未向对方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1、2021年10月17日购买一次牛肉(牛排和四蹄)支付400元,牛排的单价是28.00元/市斤,四蹄的单价是12.00元/市斤,由于当事人记不清购买牛肉(牛排和四蹄)具体数量,以支付400.00元购买牛排单价每市斤28.00元计算购买牛肉数量是400÷28=14市斤,据此认定此次购进牛肉数量是14市斤。2、当事人于2024年6月间,购进一次400元牛肉和一次700元牛肉,净肉的单价是12.00元/市斤,牛皮的单价是8.00元/市斤,同样当事人记不清购买净肉及牛皮具体数量,以2次支付价款(400+700)=1100.00元购进净肉计算两次购进牛肉数量(400+700)÷12=92市斤。据此认定当事人共购进病死牛肉数量是14+92=106市斤。以每市斤牛肉能加工制作一个大碗牛扒乎,每个大碗牛扒乎以25.00元售卖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是(14+92)×25=265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00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执行人民币3650.00元(大写: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1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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