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国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56696464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伯乐大厦30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0
(2025)浙0603民初17346号
合同纠纷
绍兴柯桥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4
(2024)浙0603民初42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景**
许**,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1
(2022)浙0603民初3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俞**
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7
2022-02-17
(2022)浙0603民初3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俞**、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10.4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623-1号
2025年9月19日,区建设局发现当事人浙江鼎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畔春天大厦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序号9一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