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兴桂酸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81MAA7WR4EX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横州市横州镇海棠加油站后面宋献治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5〕3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横州市花姐食品加工坊购进半成品酸刀豆20斤,于2025年4月9日加入配料和焦亚硫酸钠进行简单加工,制成酸刀豆成品20袋,规格:500克/袋,生产成本:12.5元/袋。2025年4月10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酸刀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酸刀豆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237g/kg(标准指标:≤0.1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4月18日止,被抽检不合格的酸刀豆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5.9元/袋,货值金额共318元,获利68元,即违法所得6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6月9日,由于购买人客观上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再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1月23日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腌制萝卜)受到本局作出的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四千元(¥4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4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