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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心(湖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煜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B3Y8R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彩凤路6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浙0591民初11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恒心(湖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俞**,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7
(2025)浙0503民初26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恒心(湖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童**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5﹞10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