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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方馆(广州)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佟占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D25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蚝壳洲东街17号之四自编C101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6〕83号
经查明,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当事人与小鹿中医平台(青海小鹿中医互联网有限公司)进行线上合作,由平台医生对患者进行在线诊疗后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线上处方形成平台订单。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或药士对线上处方进行审方,审方后进行接单,将所接订单的处方笺打印后交给中药调配员,中药调配员根据处方所示的药品剂量、药态,进行调配、制作,制作完成后由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或药士进行复核、包装,最后邮寄给患者。当事人作为中医诊所,只有《中医诊所备案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未通过其诊疗活动下直接给非诊所特定患者配制、销售中药饮片等药品,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在“小鹿中医平台”上的销售订单数为5293单,总金额为722034.65元,小鹿中医平台给当事人结算的药费、制作费金额总计为722034.65元。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22034.65元,违法所得为722034.6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小鹿中医平台订单汇总表、《协助调查函》。《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平市监〔2025〕14号)、《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协助调查汉方馆 (广州)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复函》 (三)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小鹿医馆合作智慧药房考核协议》、《医联体中医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中药药事服务合作协议书》、药品进货单据、药品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员工资质证书等。 (四)当事人听证后提交的情况说明、执业药师注册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方处方笺等。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药品来源具有安全性,且暂无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二)主观过失情节较轻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六)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的;(八)危害后果轻微;”及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具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两项或两项以上可以从轻情形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 30%。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规则,两项从轻因素可视为一项减轻因素,且不同因素可叠加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中药饮片10袋(处方号:463190)、水丸1包(处方号:372271)、浓缩丸1包(处方号:367616); 3、没收违法所得722034.65元; 4、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22034.65元。
10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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