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潜丽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3MA5L11C0X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凤凰岭小区朱成房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9
(2023)桂0804民初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
杨**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3
(2023)桂0804民初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
杨**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4
(2021)桂08民终1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覃**
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北市监处罚﹝2024﹞178号
当事人: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MA5L11C0XA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凤凰岭小区朱成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潜丽军 身份证件号码:332526197411180511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钠含量超标的海鸭蛋,称该公司海鸭蛋钠含量标注512mg/100g,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1360mg/100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钠含量标注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2024年5月22日,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的海鸭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定,该批次海鸭钠含量蛋检测结果为1420mg/100g,实际标注含量512mg/100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钠含量标注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涉嫌假标注钠含量。 经查,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钠含量超标的海鸭蛋,称该公司海鸭蛋钠含量标注512mg/100g,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1360mg/100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钠含量标注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2024年5月22日,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广西贵港市利均农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的海鸭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定,该批次海鸭钠含量蛋检测结果为1420mg/100g,实际标注含量512mg/100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钠含量标注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涉嫌假标注钠含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No:E24-000103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送达回执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海鸭蛋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海鸭蛋的销售的生产、销售情况。5.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成品出入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成品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80g/袋的海鸭蛋的相关数量等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0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北市监罚告〔2024〕1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七十一条 / 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七十一条 / 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及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生产经营的海鸭蛋所标注的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从轻处罚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综上,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