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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华阳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姬冬梅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67564970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118号(原普阳街16号)金洋大厦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171号
现已查明:经国家药品抽检,批号为W20220666的药品碳酸钙D3颗粒维生素D3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0.0%-122.5%,经检验实际含量为62.8%,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6月25日,证照齐全,法定代表人姬冬梅,主营药品零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3盒,进价26.52元/盒,涉案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将3盒药品销售给同一消费者,售价为27.5元/盒,收取消费者82.5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82.5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4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由于涉案药品已售出2年多,并且不知道消费者是谁,涉案药品无法召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2.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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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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