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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时光星辰医学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1513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18号世纪大厦-写字楼201、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沪73民终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
2025-04-27
(2025)赣0103民初345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熊**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赣0103民初47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曾**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9
(2024)沪0110民初84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5
(2024)沪0110民初84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2
(2024)赣0103民初47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曾**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9
(2024)沪0110民初84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昌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施尔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赣)医广[2025]第*******号),备案样表中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司环境图片、品牌精神的文字介绍等,该公司在美团团购的商品详细页面中发布了“好皮肤,到时光”“百亿补贴、全城低价”等标语,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不一致,已超出备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范围。 该公司在美团团购链接中有多个链接中写的产品适用部位与产品注册证中标注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具体为: 1、嗨体熊猫宣传“淡化黑眼圈”超备案注册范围宣传。当事人团购链接中将嗨体熊猫(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163131804)宣传功效为淡化黑眼圈。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仅为“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备案注册资料无淡化黑眼圈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备淡化黑眼圈功效的有效科学依据,广告宣传功效超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肤丽美宣传“填泪沟”超备案注册范围宣传。当事人团购链接中将肤丽美(胶原蛋白植入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许20173130007)宣传适用部位为泪沟。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仅为“该产品适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鼻唇沟重力性皱纹”,产品团购链接中写的适用部位与产品注册证中标注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3、弗缦宣传“改善泪沟黑眼圈”超备案注册范围宣传。当事人团购链接中将弗缦(医用胶原充填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163131609)宣传功效为改善泪沟黑眼圈。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仅为“用于面部真皮组织填充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凹陷问题”,备案注册资料无改善泪沟黑眼圈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备改善泪沟黑眼圈功效的有效科学依据,广告宣传功效超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4、艾维岚上瘾红宣传“适用范围:面部细纹、眉间纹”超备案注册范围宣传。当事人团购链接中将艾维岚上瘾红(聚乳酸面部填充剂,医疗器械注册证:国械注准20213130276)宣传适用部位为面部细纹、眉间纹。该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载明适用范围仅为“适用于注射到真皮深层、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产品团购链接中写的适用部位与产品注册证中标注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5、国产品牌200单位医美项目、韩国品牌100单位医美项目、美国品牌50单位医美项目团购链接,当事人上架国产品牌200单位相关医美团购链接,国产品牌200单位实际为“蓉芷”去氧胆酸注射液,该产品为国产品牌;韩国品牌100单位实际为爱尔菲琳聚乙二醇医用辅料,该产品为韩国品牌;美国品牌50单位实际为乔雅登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该产品为美国品牌。以上三个项目所属医美服务广告同样未履行医疗广告审查程序,无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直接在团购页面发布营销性广告内容。 当事人从5月初开始发布违规广告,广告制作费为680元,提供了广告费用票据,违规广告于2026年5月30日下架。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询问调查阶段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及时对店内及美团平台上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整改,已主动下架全部涉案违规团购链接,认识到自身违法问题,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工单编号136010300**************)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美团团购链接照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产品注册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未按《医疗广告审查备案》发布广告、产品介绍与注册证备案不一致的事实。 整改报告一份,美团平台链接下架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备案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发布未医疗审查备案的广告的行为处以人民币680元罚款,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产品团购链接中写的适用部位与产品注册证中写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40元罚款,上缴国库。 综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 1、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未医疗审查备案的广告和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处以人民币2720元罚款,上缴国库。
2720.00元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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