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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蜜莉娅(武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成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CWKDH1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栋/单元1-4层(3)商号-4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鄂0104民初3493号
委托合同纠纷
耿**
严*,谭**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从个人处订购了上述“凯蜜娅国际抗衰医学交流中心”广告牌,随后安置于经营场所门口电梯间墙面,当事人实际未进行国际医学交流,且仅经营有“除皱”的医疗美容项目。该广告牌的制作费用为460元。当事人“凯蜜莉娅(武汉)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守信承诺经营者”牌匾是2024年12月28日从中雄世纪征信有限公司订购,该项广告费用为130元。 当事人“艾尔建美学正品联盟合作机构”“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授权经销商”“国药控股 指定医疗机构”牌匾是2025年1月10日从拼多多平台店铺温州余氏牌业订购。当事人仅与国药控股湖北新特药有限公司签有《销售协议书》,并从该公司处购进艾尔建药品,不能证明当事人与艾尔建存在合作关系,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为国药控股指定医疗机构。当事人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有《销售合同》,但当事人仅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而非经销商。上述3块牌匾的制作费用为94.39元。 本案广告费用总计684.3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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