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诚志汽配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志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FBMU45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升华汽车城D-1-15号[太慈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4009号
经查,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壳牌喜力HX7 PLUS 3W-40,净含量1升/瓶的机油4瓶,经“壳牌”商标的持有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当事人口头陈述该店2024年1月份左右有人上门推销试卖,后一直放仓库,最近由于清理库房将其摆放在店内,还未销售,因当事人付志春与另一名合伙人共同经营,工作人员只有付志春及其合伙人,经营规模较小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执法人员认定为无违法经营额。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店面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壳牌”、“She11”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壳牌”、“She11”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6.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壳牌”、“She11”注册商标的机油是侵权产品的事实;
7.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书一份,证明:投诉举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