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辽县白泉镇柴哥水果生鲜蔬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2MACB6XPU6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晨风华府B区5号楼10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不罚〔2023〕7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1日,省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了食品抽样检测,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这种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236.80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姜”的进货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能证明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