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达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育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BNHJ3F4C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4栋18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市监龙处罚〔2025〕标准计量科17号
其他违法行为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6-02-26
2
南市监处罚﹝2025﹞2159号
优达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未对认证对象委托认证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核实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30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3
宁市监处罚﹝2025﹞77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XX于XX向当事人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X,双方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编号:X)》。X,当事人指派XX、XX2名审核员前往X,对“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两项认证体系进行审核。当事人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依据为《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ISO14001:2015)、当事人内部制定的X当事人在认证审核阶段,未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的程序规定,要求XX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和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当事人既未将此情况列入不符合项报告,也未提出纠正意见。X,当事人在未有效验证X是否持有法定环境检测报告或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就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颁发了证书编号为X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当事人与X签订的《认证合同》以及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得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为X元。当事人X,违法所得X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遗漏对申请组织环境绩效关键性证据的审核,作出了通过认证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32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遗漏对申请组织环境绩效关键性证据的审核,作出了通过认证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3250元。
5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