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文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转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8MABRAY0X9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深大道西261号205-A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4〕41号
当事人为销售公司商品,通过天猫网店、京东网店发布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 (一)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云南本草 静脉曲张膏(生产企业:镇平宛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标题标注“云南本草精索静脉曲张专用药膏治疗医疗型仪器脉舒弹力袜冷敷凝胶”,发布“KA ER 电发热系列(生产商:东莞市卡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标题标注“医用电加热护膝膝盖关节半月板损伤理疗仪保暖风湿关节炎热敷按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 足舒冷敷凝露(生产企业:陕西秦石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山 医用敷料 克廯喷雾剂(生产企业:长春市科新生化药械研究所)”、“白云山 消痔凝胶(生产企业:湖南巴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罗脉医用固定带(生产人:衡水市冀州区罗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松益康 医用固定带”、“江苏爱护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爱护佳 医用固定带”、“佳禾 医用固定带(型号规格:YTD16)”、“康祝 腰椎固定带(生产企业: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鸿竹 医用固定带(生产人:衡水鸿竹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佳禾 万事兴系列 医用固定带(型号规格:YWWD09)”、“海斯迈斯 远红外舒筋活血贴”、“鱼跃 中频电疗仪(SZP-610B)”等医疗器械的广告,以及在其京东网店发布“白云山 舒筋活络型 医用液体敷料(生产企业: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李时珍生物药业 腱鞘炎型 医用退热凝胶(生产企业: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 膝盖部位型 医用退热凝胶(生产企业: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 颈椎部位型 医用退热凝胶(生产企业: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时珍世家 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液(生产企业:新疆利众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山 万痛冷敷凝胶 痛风型(生产企业: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李时珍生物药业 咽扁舒 液体敷料(生产企业: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川田制药 腰椎八°一卜 腰椎部位(生产企业:湖北森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妙丹堂 甲沟炎(生产企业:湖北众仕福药业有限公司)”等医疗器械的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广州文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BRAY0X9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深大道西261号205-A3室;法定代表人:林转通;注册资金: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07月13日;营业期限:2022年07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此行为只涉及2种商品,且涉案商品在上架期间的销售数量合计只有1件,现已关闭网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现已关闭网店,该广告涉及21款商品,品种较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发布“海斯迈斯 远红外舒筋活血贴”的广告已超过半年,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幅度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万元。 (三)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文姬堂医疗器械专营店”及其京东网店“文姬堂医疗保健专营店”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现已关闭网店,该广告涉及12款商品,及此行为涉及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30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