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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万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金标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MA2Y8RR51D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9
(2026)闽0302行初11号
罚款
仙游县万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9
(2023)闽0302行初154号
责令改正
仙游县万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莆环罚﹝2025﹞37号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的鳗鱼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第二沉淀池有多处漏水情况,渗漏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向农田;其中东北侧地面2条径流有使用水泥简易修葺的排水沟分别从北往南、从南往北引向东北侧农田内;从北往南的排水沟中段设置有一条钢管,钢管一端通向农田中,现场钢管外排口正在排水。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钢管外排口处采1个水样。2022年9月22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的废水总磷浓度为1.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一级排放标准2.68倍。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的鳗鱼养殖场再次现场检查,确认该场仍存续运营,且第二沉淀池东北侧有2处裂缝﹝两处渗水痕迹长度各约30厘米,宽度各约1毫米﹞,2处裂缝系你公司2023年重新浇筑混凝土挡墙后因浇筑跨度较大产生的,池内少量废水通过该2处裂缝向外渗漏,未形成明显径流,无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你公司立行立改,组织人员当场修补。2025年4月3日复查时,你公司第二沉淀池东北侧的2处裂缝已修补完成,沉淀池周边未见渗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伍元整的罚款。
129165.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