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宣日新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3067430005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商贸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31号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陪同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025年11月10日购进的红指椒、青尖椒、香葱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抽检批次红指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从“玉林市玉州区梁仕蔬菜批发部”购进,抽检批次青尖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从“玉林市玉州区十八叔蔬菜批发部”购进,抽检批次香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从“武宣县鑫磊蔬菜销售部”购进。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3份《检验报告》(N0:SG254533、N0:SG254534、N0:SG254531)分别显示:①抽检批次的红指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mg/kg检验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73)。②抽检批次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克百威,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33,单项判定:不合格)。③抽检批次的香葱(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环唑,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丙环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为0.66,单项判定:不合格;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17,单项判定:不合格)。至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抽检批次红指椒销售了21.4976kg,销售价为11.9806元/kg。抽检批次青尖椒销售了22.9816kg,销售价为9.1801元/kg。抽检批次香葱销售了8.5916kg,销售价为9.5799元/kg。其余未售出的为蔬菜正常腐烂损耗的部分,损耗数量分别为:红指椒3.5024kg,青尖椒1.0184kg,香葱1.4084kg。上述红指椒、青尖椒、香葱经当事人收银系统统计销售金额合计为550.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红指椒、青尖椒、香葱的销售金额550.7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是550.7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从事该上述批次红指椒、青尖椒、香葱(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销售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有收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当事人近一年来未受到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550.7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50.7元。
1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武市监当罚〔2024〕13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对位于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商贸城的广西武宣日新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生鲜食品区的销售货柜上摆放①5盒草莓千层蛋糕(包装标识品名:草莓千层蛋糕;生产商:烟台年年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蔺家村;生产日期:2024.02.24;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30克/盒;储存条件:零下18°C冷冻保存。);②5盒芒果千层蛋糕(包装标识品名:芒果千层蛋糕;生产商:烟台年年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蔺家村;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30克/盒;储存条件:零下18°C冷冻保存。)。上述2个品种的食品和其他食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货架的表面温度月5°C。贮存食品(草莓千层蛋糕、芒果千层蛋糕)的设备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贮存食品的设备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的行为。
警告。
-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3
武市监处罚﹝2023﹞15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陪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广西武宣日新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夏橙(样品名称:夏橙,商标:/,购进日期:2023-08-03,规格型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依法送至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RW115104FBW0017523)送达该公司,由该公司经理助理覃海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夏橙。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陪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023年8月3日购进的夏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抽检批次的夏橙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南宁市覃姐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量为21.5kg,购进价为6.00元/kg,抽样量为3.26kg,备样数量:1.55kg,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RW115104FBW0017523)显示食品名称:夏橙,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1,抽样日期:2023-08-03,检验项目:氯唑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上述抽检批次夏橙除坏果损耗1.625kg外,其余19.875kg均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1.96元/kg,销售金额是23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夏橙的销售金额237.1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是237.1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当事人近一年来未受到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237.10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237.10元。
2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