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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庐城镇御龙湾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超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24MA2P9HBY7H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庐江县庐城镇丝绸路1105号安正御龙湾25幢1层1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4〕74号
2023年11月28日,本局庐城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投诉人反映其于2023年11月24日在庐江县庐城镇御龙湾超市购买的1瓶白酒疑似假冒“天之蓝”白酒。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就投诉白酒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1瓶生产日期为20181101、追溯码E949A121448的“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未发现假冒“天之蓝”白酒;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170808、追溯码D2491A115280、规格480ml的1瓶“天之蓝”白酒及一张编号0846881收据复印件供该超市经营者姚超常确认,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承认投诉人投诉的“天之蓝”白酒系在其超市购买,收据系其开据,收据上的印章系其加盖,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公章与收据上加盖印章一致。收据上记录内容有:“收据 0846881 2023年11月24日 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圆整 ¥340 收款事由:天之蓝酒1瓶340元 庐江县庐城镇御龙湾超市(印章)”。经“天之蓝”白酒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打假人员认定并出具苏洋辨(鉴)Y20220000388《产品鉴定报告》,认定投诉人提供的该瓶白酒系假冒“天之蓝”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该瓶“天之蓝”白酒系假冒产品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天之蓝”白酒进货单据。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当事人因是小超市,“天之蓝”白酒价格较高,开业至今未从供货商处采购“天之蓝”白酒,其货架上摆放的1瓶和投诉人购买的1瓶共2瓶“天之蓝”白酒,是2019年春节其亲戚送的,其丈夫舍不得喝,就摆放在其自家超市销售,直到2023年11月24日才销售给投诉人1瓶,售价340元,至2023年12月6日本局依法调查时,当事人的另1瓶此酒仍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据其陈述,以上“天之蓝”白酒当事人不清楚其亲戚是何时从何处购买的,还是其他人拜年送给其亲戚的,因投诉人所购买的1瓶涉嫌假冒,当事人不方便追问酒的来源,以免影响亲戚关系。至2023年12月6日本局依法调查时,当事人不能证明以上白酒系其合法取得。另据当事人陈述,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4日在其超市从2瓶“天之蓝”白酒中选购了1瓶,挑选了十几分钟,当时曾劝导该顾客(投诉人)把2瓶都买了,共以600元卖给他,该顾客最后以340元选购了其中1瓶。另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被投诉白酒是假冒白酒,超市货架上的另1瓶在被投诉后经鉴定是“天之蓝”白酒厂家生产,且2瓶“天之蓝”白酒都摆放在货架上,如果知道是假酒不可能直接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并出具收据,如果知道投诉人所购买的1瓶是假酒,不会劝导该顾客将另1瓶正品共以600元买下。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将投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关于投诉白酒是否为该超市所售“天之蓝”白酒由其确认,当事人表示该顾客系知假买假,并以此瓶白酒敲诈她,陈述该顾客于2023年12月7日拨打4次电话给当事人夫妇,电话中要求赔偿3000元,后来当事人报警了。另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开业至今没有被投诉销售假冒白酒现象。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曾多次就投诉事项及诉求与双方进行沟通
1;罚款肆佰元; 2;没收天之蓝白酒1瓶。
400.00元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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