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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陈连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L6LM23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新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江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对食品经营管理过程了解不够全面,日常排查不够细致,导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还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整改,减轻危害后果。未接到有关投诉举报,尚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27.625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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