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雪域星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喜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1MA7E246X2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青崖村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罚字﹝2024﹞18号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
25000.00元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2
(临)市监罚﹝2024﹞18号
经查,“乐堡”“乐堡啤酒”商标注册人是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英文名CARLSBERGBREWERIESA/S)于2011年4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第G1092950号、1132310号商标,该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2类。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授权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享有该商标生产及销售权。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均使用了“乐堡”标识,在广告中也主要通过“乐堡”标识来进行商品宣传。产品使用的“乐堡”标识是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产品包装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上述使用方式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经过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商品的“乐堡”标识与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的商品啤酒联系起来,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区别性的文字“乐堡”应持续使用在产品的固定位置上而产生了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区别性,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商品名称中也将“乐堡”作为标识后面添加其他字眼在产品突出使用,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的使用概念。甘肃雪域星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有作品登记证,于2023年7月26日,第一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12月份被异议,2023年11月23在另一家公司重新申请了第二遍,2024年4月13日初审公告已经通过,证书没有颁发。对“乐堡”与“都市”连用的标识系商标性使用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而使用的一种标识,其应当具有显著性和区别的功能。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本案中,甘肃雪域星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同种商品上将“乐堡”与“都市”联用的标识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突出了“乐堡”,标示性效果明显。因此,从涉案连用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二)甘肃雪域星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用的标识与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的“乐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
罚款
25000.00元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