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81MABRH4E20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新东门大市场干鲜、副食一区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0
(2024)川0181民初3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
姚*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
2024-05-20
(2024)川0181民初3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
姚*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2
(2024)川0181民初3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
姚*
裁判文书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
2024-05-23
(2024)川0181民初3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
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都市监处罚〔2025〕22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在位于都江堰市新东门大市场干鲜、副食一区16号的都江堰市小英干鲜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面积约20㎡。该店店招:十六号干鲜,从业人员2人,属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定义的食品小经营店:“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n现已查明,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从流动推销员处购进上述批次泡大红椒,购进数量:2kg,购进金额:16元。2025年9月5日,当事人以10元/kg的价格将该批次泡大红椒销售给抽样机构,销售1.5kg,销售金额:15元。其余0.5kg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0元。该批泡大红椒未索票索证及查验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泡大红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未经食品小经营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服务,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n当事人涉嫌销售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泡大红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予没收其违法所得20元;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n一、警告; \n二、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 \n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
500.00元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