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天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555134125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1号2至4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云0102民初50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五华区延彩图文设计服务部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1
(2026)云0102民初49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五华区延彩图文设计服务部,昆明市五华区邹秋霞复印店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云0102民初106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4-09-09
杨**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5
2024-08-22
(2024)云0102民初1429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赵*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2
(2024)云0102民初1361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平**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7
2022-07-26
(2022)云0102民初11877号
劳动争议
李**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8
2022-07-26
(2022)云0102民初11879号
劳动争议
徐**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9
2022-07-26
(2022)云0102民初11878号
劳动争议
白*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26
(2022)云0102民初11880号
劳动争议
谢*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2
(2026)云0102民初499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五华区延彩图文设计服务部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2
(2026)云0102民初50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五华区延彩图文设计服务部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9
(2025)云0103民初21274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3-03-31
(2023)云0102民初365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董*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07
2023-11-29
(2023)云0102民初1854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郗*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4﹞136号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2023年之前在培训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等招生时,和学员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书》中第六条“退费约定”中约定,如果学员没有通过考试,在确认没有被录取后,只要学员提出退费申请,经审核符合退费规定的,公司将于30-4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根据我局对6名投诉人(中公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学员)做的的调查笔录确认,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收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并没有约定按照给投诉人一次性退款,而是在2022年6月后经过协商和学员签订或口头约定《分期打款协议书》,承诺分10期将需要退费的金额退给学员,但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支付1-3期分期后就没有再给投诉人支付退费金额了,也没有再签订过任何退款协议。在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授权人进行调查时,该公司授权人承认该公司共和2631 名学员签订过分期退款协议,在2023年6月之后就没有再按照约定给学员退款了,截止目前该公司还欠4046万应退的学费没有退给学员。调查中,由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并未开展成本核算,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故意拖延退还服务费用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350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