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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喜德全屋定制加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小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02MA707Q746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城北建材市场东1排30-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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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阳市监处罚〔2026〕82号
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6344462号"大王椰"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贴面板、建筑材料等,有效期在法律保护期内。 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从石家庄晨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商号"郝木匠板材")采购标注"大王椰"商标的大王椰F-象牙灰49尺颗粒板(PET 柜门板)60张,单价120元/张,合计货款7200元;2026年6月5日从上门推销的身份不明流动商贩处现金采购标注"大王椰"商标的封边皮42卷,单价10元/卷,合计货款420元。采购后,60张颗粒板分别存放于原料仓储区(43张)和加工区(17张),42卷封边皮存放于原料仓储区,全部涉案商品均未加工、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采购颗粒板时,当事人持有加盖石家庄晨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郝木匠板材辅料销售单》,并有微信付款截图、物流托运单佐证及当事人已核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封边皮时,当事人未索要任何资质证明文件,亦未核实供货人是否具备品牌销售授权,仅以现金420元从上门推销的身份不明流动商贩处收购,无销售单、无收据、无发票、无合同,无法提供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任何身份信息。 经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涉案颗粒板及封边皮均为侵犯"大王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定结论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异议。2026年6月22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分类处理:其中,60张大王椰 F -象牙灰 49 尺颗粒板(PET 柜门板)因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王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后由当事人自行处置;42卷封边皮因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依法转为扣押,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待后续处理。当事人全程配合,未动用、转移、损毁任何涉案物品。
榆林市榆阳区喜德全屋定制加工厂涉嫌销售侵犯“大王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其中,60张大王椰F-象牙灰49尺颗粒板(PET柜门板)当事人能提供加盖供货商公章的销售单,供货单位认可所售为"大王椰"品牌板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合法来源情形,已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停售。建议责令当事人改证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标注"大王椰"商标的封边皮42卷(规格1×2.2cm); 2、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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