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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家滋味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管军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HYJJ7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三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及2020年12月1日分别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三路69号提供餐饮服务。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存放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未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其中①湘西外婆菜1袋,内装10包,已拆封使用1包,库存9包,净含量250克/包,生产商湖南湘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916,保质期180天;②鱼小小牌泡椒鱼皮3袋,净含量150克/袋,生产商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270天。湘西外婆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蕲春第一农贸市场那里购进的,购进了1袋(10包),购进价40元/袋(4元/包),库存9包,货值金额36元;鱼小小牌泡椒鱼皮是当事人2022年8月从网上购进,购进了3袋,购进价7.5元/袋,库存3袋,货值金额22.5元,货值金额共计58.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于制作菜品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导致无法查实制作菜品的种类和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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