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王双子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ECUD6Q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大贵镇大贵村大贵屯万里嘉苑小区1栋1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18号
九三非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5L,生产商: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东路1号,配料:大豆油。生产日期:2026年1月12日。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木兰县大贵镇大贵村大贵屯万里嘉苑1栋1层4号内的木兰县王双子熟食店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执行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现场核实仍未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对该店经营者王双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调查,该店购进的九三非转基因大豆油为自用,该店的九三非转基因大豆油是从木兰县李宝粮油商店购进,数量4桶,单价60元/桶,进货金额240元。生产日期:2026年1月12号。当事人比较配合,对违法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经营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4、王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第一、二次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文书的合法性;
7、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收据、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及木兰县王双子熟食店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8、产品购进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黑市监规{2026}1号)九、食品安全序号27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元)上缴国库。
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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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