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693840423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唐都花园商业楼三层3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雷**
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雷**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5
2024-03-07
(2024)陕7102民初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与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2交罚﹝2025﹞101号
2025年 7月 31日 18时 4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史长青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A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Z6752北京牌小型轿车载客一人,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冯博宇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本次订单行程由龙腾万都汇-东南 1门前往嘉诚悦禧-礼宴中心(东郊店),冯博宇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金额为 22.02元。冯博宇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照片显示所有人是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冯博宇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DZ6752,每月收取租金 30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2
陕0112交罚﹝2025﹞62号
2025年 5月 26日 15时 29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穆将王地铁站 D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全献驾驶陕 AA82551北京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喜行约车)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西安思源学院-南门前往穆将王,张全献手机当时显示已支付 7.12元。乘客手机显示行程费用共计 5.1元。该车行驶证照片显示所有人是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知情张全献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AA82551,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3
陕0107交罚﹝2025﹞96号
2025年 03月 19日 09时 23分,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刘万辉驾驶陕 AA89282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刘万辉驾驶陕 AA89282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西沣二路海亮时代 one-北门(西安高新南智选假日酒店旁)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34.33元。检查现场刘万辉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0
4
陕0110交罚﹝2024﹞235号
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05
5
陕0107交罚﹝2024﹞409号
2024年 11月 20日 14时 50分,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李华生驾驶陕 ADZ6752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李华生驾驶陕 ADZ6752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从蜜雪冰城(西安碑林博物馆店)到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9.42元。检查现场李华生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1
6
陕0112交罚﹝2024﹞24号
2024年 3月 26日 15时 47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A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DZ3719北京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亮证表明身份。经调查,驾驶员李康通过高德打车聚合网络平台接单,订单行程是纺织城地铁站 A口到官厅新村,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预估费用为 8.61元。车辆所有人是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4年 3月 29日 9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 135号综合执法整治办公室对当事人代理人赵金超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明陕西美格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DZ3719号车租赁给李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9
7
陕0301交罚﹝2023﹞1303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50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