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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杰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CNPB8H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仓埠街武滨北路216号仓埠街道办事处城建服务中心2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汉寿生态甲鱼”产品包装袋标有无公害标语但无无公害标识,产品标签未正确标注净含量,条形码未使用委托商当事人的条码,与投诉举报人举报内容一致。当事人所售“汉寿生态甲鱼”由当事人委托湖北餐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双方已签订《代工合同》,湖北餐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销售计划进行采购、加工、生产并包装成成品,包装物的设计稿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出具双方签订的《代工合同》。涉案批次产品生产1.55/1.75*12只共9箱108只,销售价格为35元/只,货值金额为3780元,违法所得为3780元。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379,涉案产品属于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内袋上标注为净含量:计量称重,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未按规定正确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成立。 湖北餐虎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代工合同》要求对甲鱼进行了调理,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水、盐和白砂糖,而包装袋上的标签配料只标注了甲鱼。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配料未真实标注的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产品包装袋标有“无公害”字眼但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也未标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及发证机构。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商品包装袋上使用生产商湖北餐虎食品有限公司的条码,非当事人的商品条码,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成立。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1日发布《杰辉公司关于甲鱼包装袋的告知书》及《杰辉公司关于生态甲鱼、宴会甲鱼的召回公告》,明确告知消费者客户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包装的瑕疵不影响甲鱼本身质量,可为已购买客户退换货服务。该款产品已重新设计包装,更正更新了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条形码也已更正为当事人商品条形码,删除包装上“无公害”字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标签未按规定正确标注净含量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标签未按规定正确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标签配料未真实标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标签配料未真实标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执法机关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产品包装袋标有“无公害”字眼但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执法机关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汉寿生态甲鱼”包装上使用生产商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综合本案事实,我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 2.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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