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小崔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美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LDH645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西门市场后门红绿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72号
经查证,2025年6月9日,当事人以18.0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荔枝10千克。并于2025年6月10日,以20.00元/千克的价格在元江县甘庄集贸市场进行销售,获销货款200.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
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