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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战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卜杜赛米·阿卜力米提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MA79L7Q07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古里巴格社区朝阳路22号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28号
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营业成本869001.55元,财务报表申报营业成本869001.55元。经核实,其中:取得符合规定发票金额302501.55元,暂估入账无发票累计金额365500.00元,虚列成本201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未发生业务虚列成本201000.00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13号)号第二项“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6828.90元、资产总额293535.02元、从业人数3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经计算,你公司因虚列成本造成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025.00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502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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