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国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81MA0MBDUQ6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上马街道张少村4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2024年9月从侯马市路西搬到张少村450号开始营业。该药店从业人员3人,其中执业药师1 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销售的48袋处方药三黄片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5年1月15日前改正。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迪根双氯芬酸钠缓释片1盒仍未凭处方销售。当事人2024年12月23日从黑龙江小桔杨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迪根双氯芬酸钠缓释片25盒,每盒进价3.99元,总计花费99.75元,已销售14盒,剩余11盒,每盒售价5元,总计收入70元。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17日销售的14盒迪根双氯芬酸钠缓释片13盒能提供处方,1盒未能提供处方。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侯市监处罚[2023]58号
当事人自2021年7月开始在侯马市上马街道张少村184号经营药店,该药店从业人员2人,执业药师1人,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复方利血平一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基本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个人的基本情况;4、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销售票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事实;5、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6、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7、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质的基本情况。
警告#
-元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