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崧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映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DBX4597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灯塔村15组1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20日生产了5件渝素居泡椒竹笋花生,1件30包,成本价52.5元/件;2025年8月24日以单价56元/件,全部销售给客户。上述产品共计生产5件,成本合计262.5元(5件52.5元/件),销售金额合计280元(5件56元/件),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因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500g的松卉鲜菇脆笋,其包装袋上商品条码查询出的产品信息为包括商品:红油鲜菇脆笋,品牌名称:松卉牌,规格:80g;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将此条码信息中的规格修改为500g。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4月18日生产了5件松卉鲜菇脆笋,1件20袋,规格500g,成本价67元/件;2025年4月20日以单价70元/件,销售了5件给客户,销售金额:5件70元/件=350元。故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350元,因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3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83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泡椒竹笋添加了主要成分为苯甲酸钠的防腐剂,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与新泰市青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于2025年7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了春优零售铺销售泡椒竹笋,广告费用为29.86元,于8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了秀色可餐零售铺11销售泡椒竹笋,后改名为秀秀快餐店37,广告费用为72.35元。春优零售铺的客服于2025年8月7日告知消费者,当事人销售的泡椒竹笋不含防腐剂;秀秀快餐店37于2025年8月10日告知消费者,当事人销售的泡椒竹笋不含防腐剂。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召开公司质量培训会,通知网络平台服务商,要求对方对网络销售客服人员宣导公司产品防腐剂使用情况。广告费用一共为29.86+72.35=102.2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4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泡椒蕨菜生产日期为10个月即300天,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与网络售卖方(拼多多:阿雪家的店铺4)初步达成协商合作推销当事人生产的泡椒蕨菜产品,暂未签订销售合同。阿雪家的店铺4于2025年6月18日上线当事人生产的泡椒蕨菜(含保质期广告语)链接并进行上架售卖。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通知网络售卖方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与该网络售卖方结束合作。广告费用一共为195.7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75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5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24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1日生产了13件渝素居泡椒竹笋花生,1件30包,成本价52.5元/件,成本合计:13包52.5元/件=682.5元;2025年1月6日以单价55.5元/件,销售了13件给客户陈香,销售金额:13件55.5元/件=721.5元。故货值金额721.5元,违法所得721.5元,因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1.5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