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峡江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边小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3746085434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巴罗公路旁簸箕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峡)应急罚2026危004号
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峡江县水边镇郭正村委郭家自然村集体销售43件烟花,销售金额4128元
处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罚款
6000.00元
峡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24
2
吉市监产处罚〔2024〕2号
2月4日,执法稽查局接收到市市场监督局消保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401)及附件(1、编号SF/20240112023G、2、编号SF/20240112026、3、编号SF/20240112027G、4、编号SF/20240112028)《检验报告》)。2月5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向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巴罗公路旁簸箕坡的峡江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送达了1、编号SF/20240112023G、2、编号SF/20240112026、3、编号SF/20240112027G、4、编号SF/20240112028《检验报告》和编号:(吉市监产检鉴【2024】23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接收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认可了检验结果。 2月28日,经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立案编号:(吉市)市监(产立)字〔2024〕3号),指定罗涛、牟亮、杨锋为案件承办人员。4月18日,峡江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边小明前来我局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边小明进行了询问调查。 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分批次采购了1、样品名称:火神199(吐珠类)采购56箱(24支/箱),采购价360元/箱,销售价384元/箱(生产厂家为浏阳市富洋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值金额计21504元,违法所得1344元;2、样品名称:天喜红(爆竹类)采购56箱(24盘/箱),采购价105元/箱,销售价110元/箱(生产厂家为万载县利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货值金额计6160元,违法所得280元;3、精品发财炮(爆竹类)024g采购128箱(80挂/箱),采购价300元/箱,销售价320元/箱(生产厂家为万载县中罗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货值金额计40960元,违法所得2560元;4、精品发财炮(爆竹类)200型采购109箱(300挂/箱),采购价280元/箱,销售价300元/箱(生产厂家为上栗县洋田出口花炮厂),货值金额计32700元,违法所得218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1324元,违法所得共计6364元。当事人陈述上述烟花爆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是散客到该公司下面的零售网点买的,所以无法知道上述产品去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168482.4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