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天岗镇保林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EH0D4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天岗镇保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蛟河市天岗镇保林综合商店营业执照,2022年7月开始经营食品类产品。2022年7月5日以1.7元每袋的价格购进20袋香其酱(净含量:128g),以2元每袋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采购以上食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该香其酱标注生产日期2021/11/05,保质期15个月,经查于2023年2月5日超过保质期。 2023年3月26日,投诉人于当事人处以2元每袋的价格购买香其酱10袋,投诉人购买时,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天岗镇保林综合商店现场检查,该店经营面积35平方米,符合小食杂店登记条件,其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按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但经营者未申请办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4袋香其酱(净含量:128g),标注生产日期2021/11/05,保质期1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食品经营,并要求在责令期限内办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于当天补办并取得《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在未办理小食杂店登记证期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其酱10袋,共获违法所得2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能出示证明其合法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2023〕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罚款500元;2.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4.没收已过期香其酱4袋。
25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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