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大猫妈妈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阚春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3MAC479DN6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3委兴汇大世界商城一楼103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该店于2026年4月6日向投诉人销售了粉茉羽扇卷翘睫毛膏黑色(一只)、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多效保湿面霜,净含量50g(一瓶)、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保湿精粹爽肤水,净含量130ml(一瓶)、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滋润保湿乳液,净含量100ml(一瓶)、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妆前集效护理精华液,净含量50ml(一瓶)、圣柯兰品牌赛莱百优蓝颜金钻抗皱眼霜,净含量15g(一瓶);共五款化妆品,在向消费者宣传“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妆前集效护理精华液,净含量50ml(一瓶)”、“圣柯兰品牌赛莱百优蓝颜金钻抗皱眼霜,净含量15g(一瓶)”这两款商品的功效时,宣称“圣柯兰品牌雪润焕彩妆前集效护理精华液”具有“淡斑效果并且二十八天可以淡化”;宣称“圣柯兰品牌赛莱百优蓝颜金钻抗皱眼霜”“三天能看出皱纹淡化”。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一般处罚具体标准。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三元三角六分(193.36元);
3.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即:罚款七百七十三元四角四分(773.4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九百六十六元八角(966.80元)。
773.44元
-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