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铅山县湖坊镇三友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聪注册资本:5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4MADW4AQ98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湖坊镇河西村新市场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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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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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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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铅市监食检处罚〔2024〕43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贡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处罚。
0.00元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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