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茅箭区五堰从兵口腔专科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从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8Y7QH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0号1幢1-1、2-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部分常规口腔基础诊疗项目价格;对于纳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的部分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收费,以及正畸、种植、牙齿美白、高端修复等市场自主定价的诊疗项目,未完整公示对应的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具体收费标准、耗材规格及价格等明细信息;已公示部分项目存在价格要素标注不全、明细不清晰问题,无法让消费者全面、清晰知晓全部口腔诊疗服务及对应收费价格情况。 通过询问,当事人对未完整公示医疗服务部分及自主定价部分价格明细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完整价格公示资料;另经当事人自述,在提供诊疗服务前已主动向患者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交诊疗视频光盘一份作为佐证。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该佐证材料记录完整,予以采信。 本局调取核查了当事人收费系统、财务台账,无法分离出因未明码标价而多收的价款,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同时,全程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标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之规定。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当事人整改态度,以及从轻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
1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茅箭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茅箭区五堰从兵口腔专科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02MA48Y7QH05; 法定代表人:翟从兵;身份证号:420322198010107215; 住 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0号1幢1-1、2-1; 经营范围:口腔科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4年9月25日,接十堰市茅箭区卫生健康局转办线索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0号1幢1-1、1-2茅箭区五堰从兵口腔专科门诊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左侧挂有一块“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牌匾,现场未能出示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签订的合作合同及相关文件。因当事人涉嫌涉嫌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十茅市监限提[2024]22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牌匾相关协作证明文件及牌匾费用清单。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了由丹江口市六里坪传视广告制作牌匾收据138.00元,未能提供“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合作协议。 另据当事人自述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对接确定了初步意向,于2023年10月25日制作了“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牌匾,并于同年11月中旬在其门口处左侧进行悬挂,悬挂上述牌匾主要目的为了引流。但因引流效果不佳,当事人在推进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对接签订合作协议事宜时进展缓慢,至今未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签订正式合同协议。 截至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仍未提供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合作进展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利用宣传“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获取的经营额客观上无法进行计算。 2024年10月25日本局出具(十茅市监协查[2024]11号)协助调查函,2024年11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1、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未与当事人建立远程医疗合作关系;2、武汉大学未曾授予当事人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医疗机构称号” 2024年12月17日本局发起的120份问卷调查,问题一:男性占比30%,女性70%;问题二:年龄18至23岁人员占比2.5%,24至30岁人员占比9.17%,31至40岁人员占比37.5%,41至50岁人员占比35%,50岁以上人员占比15.83%;问题三:政府工作人员占比1.67%,自由职业人员占比20.83%,退休人员占比5%,其他人员占比72.5%;问题四:认为十堰或者其他地区比较有名气的牙科医院或者口腔诊所,华玉口腔占比8.33%,太和医院占比34.38%,十堰市中医院占比8.33%,从兵口腔占比19.79%,仁美口腔占比16.15%,其他占比8.33%;问题五:如果某口腔诊所门口悬挂“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助单位”牌匾,会不会吸引您前来就诊?会占比32.5%,不会占比53.33%,其他占比14.17%;问题六:如果某口腔诊所门口悬挂“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助单位”牌匾,您会不会认为该诊所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有业务或者合作关系?会占比63.33%,不会占比25.83%,其他占比10.83%. 在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官网简介显示:“武汉大学口腔医院集教学、科研、医疗于一体的高等口腔医学院校,是国重要的口腔医学院和主要的口腔医学教育基地之一;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还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口腔基础医学,并且是口腔医学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国际最大的牙科研究组织IADR的中国分会的诞生地”,这些都表明了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先地位。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合本案事实,鉴于你门诊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拆除“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远程协作单位”牌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另结合调查问卷情况,本局决定对你门诊部商业混淆的行为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