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丽明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丽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BX5C9R5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金桥大道58号万国摩托车市场B6栋8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五星钻豹 规格型号:TDT048Z)(商标:五星钻豹 规格型号:TDT051Z)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器安全要求》标准,依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3C证书、供应商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是于2025年12月10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博海摩托车经营部购进的,规格型号TDT048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为2150元/台,销售单价为2380元/台,购进2台,销售给抽检机构1台,备样封存1台;规格型号TDT051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为1980元/台,销售单价为2280元/台,购进2台,销售给抽检机构1台,备样封存1台。本案违法所得530元,货值金额932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罚款9320元。
当事人转移封存的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罚款9420元。
942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