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晓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02MA1CCTUY3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宏志开发公司5号楼(迎恩路64号)(DZ)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兰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投诉人2025年01月02日在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消费25元,购买一份酸辣无骨鸡爪,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售卖酸辣无骨鸡爪的行为,属涉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3.现场检查笔录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店内酸辣无骨鸡爪品牌商品情况;
4.左晓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左晓飞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能力;
5.《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231102042025010257563510,证明案件来源;
6.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黑河市爱辉区钱商茉莉香鸭颈王小吃店在办案期间已添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以上材料均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符合法定证据条件。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