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良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KXH7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金田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4
(2025)粤0309民初1810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7
(2025)粤0309民初1810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9
(2025)粤0309民初1810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7
(2026)闽0524民初2407号
侵权责任纠纷
苏**
广州盛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美肌源皮肤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姆米又国际控股集团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全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5
2025-10-15
(2025)粤0309民初1810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1
(2025)粤0114民初195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森田药妆(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7
2025-06-30
(2025)粤0114民初9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科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6
(2025)粤0114民初112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郭**,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9
2025-05-07
(2024)粤0114民诉前调194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森田药妆(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9
(2025)粤0114民初90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科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03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周**
更正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4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09
2026-04-08
(2026)粤73民终3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某(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30
2025-05-16
(2025)粤0114民初9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25
2024-08-01
(2024)粤0114民初105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佩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全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8-14
2024-04-16
(2023)粤0114民初96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2-01
2023-08-28
(2023)粤0114民初9340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缔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全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04
2023-03-13
(2023)粤0114民初809号
劳动争议
郑**、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药监妆罚﹝2026﹞2001号
当事人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的6批“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415/02、QL20230222/1、20230302、QL2023/04/12/01、QL20230718/01、QL20230505/02)、3批“雪佳漾美白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QL20240109/03、2304161A、2306011A)、1批“水焕玑防晒霜SPF50+PA+++”(批号:QL20240302/03)特殊化妆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或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上述10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03); 3.10年内不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穗花市监处罚﹝2025﹞979号
1.当事人生产的“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302/01、QL2023/03/08/01、QL20230301/A,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21584)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该产品亦未检出其他防晒剂成分。经查,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302/01),注册号:国妆特字20221584,于2023年3月2日生产,共生产1000瓶,销售994瓶,销售价0.875元/瓶,货值876元,未召回,违法所得869.50元。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3/08/01),注册号:国妆特字20221584,于2023年3月8日生产,共生产1000瓶,销售994瓶,销售价0.85元/瓶,货值850元,未召回,违法所得844.90元。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QL20230301/A),注册号:国妆特字20221584,于2023年3月1日生产,共生产1000瓶,销售994瓶,销售价0.75元/瓶,货值750元,未召回,违法所得745.50元。2.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防晒霜SPF50+PA+++”(批号:QL20240117/05)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和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该产品亦未检出其他防晒剂成分。经查,水焕玑防晒霜SPF50+PA+++(批号:QL20240117/05),注册号:国妆特字20221913,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共生产1000瓶,销售994瓶,销售价0.65元/瓶,货值650元,未召回,违法所得646.10元。3.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均显示当事人投放了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全部防晒剂,该记录与事实不符。4.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批次涉案产品的留样。5.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3126元(876+850+750+650),当事人违法所
1.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06元,罚款140000元。2.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本局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06元,罚款180000元(罚没合计183106元)。
180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3
穗卫消罚﹝2025﹞005号
1.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德易金古丹抑菌液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2.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地址生产消毒产品妍品佳?滋润抑菌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8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8000.00元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11
4
穗花市监处罚﹝2025﹞291号
经查明:1.当事人生产的“润可盈防晒乳SPF50+PA+++”(批号:20230319、QL20230323/01、QL20230701)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该产品亦未检出其他防晒剂成分。2.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防晒霜SPF50+”(批号:QL20240413/02)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和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该产品亦未检出其他防晒剂成分。3.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均显示当事人投放了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全部防晒剂,该记录与事实不符。4.当事人未对上述4批次涉案产品进行留样。5.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2782.4元(795.2+795.2+795.2+396.8),当事人违法所得共2782.4元。
一、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82.4元,罚款88000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82.4元,罚款108000元。(罚没合计110782.4元)
108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5
穗花市监处罚﹝2025﹞99号
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能提供该产品对应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2批次,每批次500盒,每盒售价是0.8元,总货值为800元。其中批号:QL20211123的产品留样4盒,2盒实验室化验使用,2盒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了496盒,销售额396.8元;批号QL20240402的产品留样6盒,3盒实验室化验使用,3盒被我局执法抽检,当事人销售了494盒,销售额是395.2元;即违法所得为792元。2、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批号:QL20221005/01)标注了“森田日本生命科学研究所株式会社”图案文字,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4民初969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侵犯了日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第42934676号注册商标“森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其共生产了涉案产品1000盒(5000片),单价是0.5元/盒,货值500元。其中4盒用于抽检,996盒用于销售,销售额为498元。
针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3、没收涉案“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产品(批号:QL20211123)2盒。针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于我局首次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967号)前生产,侵犯商标与为同一商标,且加上该批货值并不影响我局首次处罚的幅度,对本次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认定为五年
15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6
穗花市监处罚﹝2025﹞97号
1.当事人在未取得项目许可单元的情况下生产眼部护肤类化妆品。2.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3.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私自新建、改建、扩建车间。4.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5.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技术要求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6.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1.没收涉案化妆品8229盒;2.没收违法所得13251.77元;3.处罚款1023328元。(罚没合计1036579.77元)
1023328.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