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喇沁旗李志国蔬菜批发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8MA0Q89033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河南集贸市场北门对过5-10号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监处罚〔2025〕130号
喀喇沁旗李志国蔬菜批发门市本批购进尖椒138.5斤,进价1.1元每斤,售价卖给赤峰富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32.5斤,单价是1.3每斤;卖了42.25元,卖给赤峰凤云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106斤,单价是1.6每斤,卖了169.6元,货值金额人民币211.85元,违法所得211.8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喀市监处罚〔2024〕25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