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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明威家具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明冲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716187675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三坦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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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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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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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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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卫职罚﹝2023﹞1号
被处罚人:台州市黄岩明威家具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16187675E现已查明:台州市黄岩明威家具厂安排4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共5项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收款人: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662*********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台州市黄岩明威家具厂(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0元;
5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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