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草坪西医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4F1T88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7栋1层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44号
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过期的透气胶带无纺布基材1盒,备案号:赣洪械备20150160号,产品批号:20230810,生产日期:20230810,使用期限:两年;过期的甲紫溶液4瓶,规格型号:20ml,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324,产品批号:170604,有效期至201905;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0支,规格型号:5ml,配针规格:0.5mm*38mm,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50518,生产批号:批k 20180510,失效日期:20210509。上述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所在区域内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混放,未见不合格品区等警示标识,处于随时待取用状态,且未建立使用和销毁记录。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过期甲紫溶液的供应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进货票据,甲紫溶液进货价格为0.7元/瓶。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金额为2.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甲紫溶液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构成未保存药品进货查验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6〕01031901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过期的透气胶带无纺布基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的供应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根据进货票据,透气胶带无纺布基材的进货单价为20元/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进货单价为0.4元/支。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货值金额为3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的透气胶带无纺布基材1盒、甲紫溶液4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0支;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